有著「童話大王」之稱作家鄭淵潔在18號突然發微博說,自己永不再發表作品。

原因是什麼呢?

說是自己從2002年開始就對侵權商標維權,原因是他原創的知名文學角色未經授權,被不法商家惡意註冊了710個侵權商標,並兜售各種商品。

然而,21年來,他只成功維權了37個侵權商標,目前還有673個侵權商標沒有維權成功。

鄭淵潔說,自己平均每個侵權商標維權成功需要6年時間,其中最長的一個侵權商標用了足足19年,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才成功。

可能是心累了,於是他宣佈,即日起也不維權了,但永遠也不再發表作品了。

要知道,鄭淵潔曾創作出皮皮魯、魯西西、舒克和貝塔等知名角色,在中國文壇也是蜚聲已久。

可為什麼維權那麼難呢?

可為什麼維權那麼難呢?

難道真的是法律不公?

無相君細細蒐集了相關資訊,發現事情並不是那麼一回事。

在鄭淵潔的維權成功記錄中,有這樣一些案例。

比如鄭州皮皮魯西餐廳未經授權註冊皮皮魯商標,北京維纖寶公司利用諧音傍名魯西西。

這些公司都是用了鄭淵潔自己創造的角色名字,而鄭淵潔打的也是商標官司,而不是著作權官司。

簡單言之,鄭淵潔告別人不是告別人抄襲了他的作品,而是用了他童話書裡角色的名字當商標。

而且有些訴狀讓人十分疑惑。

從他的信中可以看出,他對很多家公司用了「舒克」這個詞感到不滿,並認為他們是侵權。

其中有一家是擁有五十多年曆史的德國公司「SCHUCK GROUP」(舒克集團)。

無相君這就很疑惑了,「舒克」是常見的外國人名「SCHUCK」的漢譯,德國人用德國人自己的名字漢譯,也侵權了嗎?

按照這個邏輯,假如無相君寫一本小說,小說裡的主角名字起名叫「傑克」,是不是就能狀告所有叫「傑克」的公司和人侵權?

是不是所有網名帶有「舒克」、「貝塔」、「皮皮魯」的網紅,都需要事先得到鄭淵潔的許可,並給他授權費?

顯然不需要嘛。

但鄭淵潔老師似乎就咬定,這是在侵犯他的權利,不管是什麼東西,只要用了他筆下角色的名字,沒給錢,沒要授權就是不對的。

而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大部分情況下,都是駁回他的訴訟請求,理由也是合情合法。

當然了,鄭淵潔老師的靠打維權官司的創收之路,也很崎嶇。

因為侵犯商標和侵犯明星肖像權還是有區別的。

侵犯商標要求行為人主觀具有侵犯商標權的故意,且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商標權人產生實際損失,並且實際損失與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如果有人註冊了一個「舒克」的商標,這個商標是賣食品的,比如舒克食品有限公司,而且商標Logo以及名稱與鄭淵潔筆下的舒克沒有任何關係,那麼這樣就不是侵權。

明星的肖像權則不一樣,你沒有經過允許就商業利用,那就是侵權。

但也有例外:

為新聞報道、展示特定公共環境、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不是說你只要用了就侵權,比如葛優的「葛優躺」照片,全國使用量至少幾十億。

但葛優只打了700多場官司,而且基本都勝了。

為什麼呢?

他不是和鄭淵潔一樣,發現別人公司、產品名字有他筆下的角色名就告。

而是看準了,你這是商用,或者說,好好的「葛優躺」上,你再加上其他的東西,然後印在你的產品上銷售。

所以才一告一個準。

維權不是霸權,商標不是雙標。

法律不是不幫名人,而是幫合法維權的名人。

一個作家,創作作品不易。

但如果是想把作品利益最大化,或者說,靠維權吃飯,而不是靠作品吃飯,指望子子孫孫能一直躺在這些作品上牟利,試圖裹挾群眾情緒來倒逼司法判決,就顯得不那麼文人氣派了。

我記得鄭老師早在30年前就在北京買下10套房,放讀者信件。

30年後,這些房產已經升值不少了吧。

何苦錙銖都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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