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1200萬銀行存款不翼而飛後,將銀行告上法庭僅僅獲得20%的賠償,這將使使用者直接損失數百萬。

撰文 | 張浩東

出品 | 支付百科

存在銀行的1200萬元消失後,銀行方面卻迴應稱回單系偽造,撇清了與挪用存款員工的關係,當事人聯繫銀行處理無果選擇通過法律維權,法院的判決結果仍沒能讓當事人追回全部損失。

01

銀行僅承擔2成責任

近日,銀行員工私自將儲戶1200萬元存款轉走的話題登上熱搜,法院的判決結果更是引來網友的熱議,事件的焦點集中在儲戶是否應該對此承擔責任。

距離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雖然剛剛過去不久,但銀行員工私自轉走儲戶1200萬存款的事情卻發生在2019年,時隔兩年才做出的判決結果沒有令當事人滿意,相反,這名遭受損失的儲戶表示嚴重不服,將提起上訴。

2019年,太原市清徐縣的儲戶丁阿姨,先後將家裡的存款共計1200萬元,存入了當地一家比較大的銀行山西清徐農商銀行,不久後丁阿姨發現存款消失不見了。

丁阿姨先是在2019年3月7日,存入了一筆543萬元,銀行賬目顯示沒有進賬,當天存入的第二筆存款200萬元則被轉走。

2019年4月3日、4日,丁阿姨又分兩筆存入了500萬元,第一筆存入了300萬,第二筆存入了200萬元,這500萬元同樣被轉走。確定存款消失後,丁阿姨委託律師對先期500萬元提起訴訟。

據當事人交代,其存入500萬定期存款後,銀行工作人員王某以代領禮品為由,騙取其身份證和定期存單,利用丁阿姨提供的資訊,王某順利地將錢划走,把錢轉入王某父親的賬戶中。

今年9月份,山西清徐縣人民法院對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一案作出判決,對於儲戶丁阿姨起訴的500萬元,法院最終認定儲戶丁阿姨承擔八成責任,山西清徐農商銀行承擔二成責任。

一審判決書顯示,丁阿姨與銀行員工王某雖然都承認了代領禮品的事情,但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持,且丁阿姨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在存單上並未單獨標註僅限於領取禮品的字樣,導致了存單被支取的風險,在存款的損失中屬於重大過錯。

銀行僅承擔兩成責任的判罰,顯然不是當事人想要的結果,銀行作為金融機構負有保護使用者資金安全的義務,但是法院認為,山西清徐農商銀行只是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未盡到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義務。

02

挪用資金案件頻發

近年來,銀行員工挪用儲戶存款的情況多次發生,既有規模較小的農商行員工,也涉及國有六大行的員工,背後反映出銀行在內控管理上存在的不足之處。

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可以輕易獲得儲戶的信任,進而以各種理由來騙取使用者的身份證、密碼器等關鍵資訊,這些資訊成為了銀行員工挪用儲戶資金的關鍵。

此前,工商銀行客戶馬某在銀行辦理業務時,認識了工商銀行建平支行一名客戶經理張某,因為業務上的往來兩人變得非常熟悉。當馬某在工行的300萬元國債到期後,打算找張某幫忙購買利息高的產品。

張某向馬某推薦了一款銀行的理財產品,聲稱該理財產品利息高還有分紅,每月結一次息,只要在取款時提前三天告知便可將本金隨意取出,這種產品正符合馬某的需求。

馬某同意辦理後,將銀行卡以及電子密碼器等交由張某管理,由於馬某的手機不能登入網上銀行,張某便用自己的手機登入了馬某的網上銀行賬戶,馬某輸入密碼後張某再進行操作,每天轉賬100萬,三天時間將馬某的300萬資金全部划走。法院最終判工商銀行只承擔40%的賠償責任,馬某需自己承擔60%的責任。

從銀行員工挪用儲戶存款事件的判決結果來看,即便儲戶的存款和資金因銀行員工的挪用而遭受損失,但這並不意味著銀行會全額賠償,多數案件中銀行只被判決賠償部分損失,法院將主要責任指向使用者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不得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即便商業銀行法中有明確規定,依然無法阻止銀行員工挪用使用者資金事件的發生,銀行急需加大對工作人員的管控,而使用者也許只有自己保管好個人資料,才能避免成為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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