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事關一對夫婦糾紛的一場不尋常的刑事審判,引發網路關注。據悉在這起糾紛中,多疑的丈夫在他位於家的臥室裡偷偷地安裝了一個隱藏攝像頭,目的是捕捉妻子的不忠行為。

法官Alexander Wolf認為,丈夫秘密記錄妻子的動機與性無關,並指出,沒有證據表明他藏在時鐘收音機裡的隱藏攝像頭捕捉到了任何不忠行為。

事實上,這起案件也只有2020年7月拍攝的一段妻子的視訊被作為證據。

不過最終,法官還是判處這名男子犯有偷窺罪。

Alexander在10月17日的判決書中寫道:「無論原告是穿著衣服、睡覺還是看電視,都無關緊要。」

這是因為根據《刑法》第162(1)(a)條,受害者只有在「可以合理地預期他們赤身裸體……或從事裸露的性活動」的地方被觀察到,才構成犯罪。

「錄音設備被放在一間臥室裡,在我看來,這一點本身就滿足了指控的法律標準。

臥室是家庭中最私密的地方之一,而且相機被放置在床的旁邊,目的是捕捉床上的圖像。」

法庭得知,在被捕後,這位丈夫「非常配合」警方,並承認在他們的臥室安裝了攝像頭,甚至解釋了他是如何在檢測到動靜後開始錄製的。

根據判決書,他還承認自己是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這麼做的。

除了想拍下妻子的外遇以外,這位丈夫還給出了安裝攝像頭的多個理由,包括為了保護自己免受在他們分居期間可能針對他的虐待行為的指控。

但法官認定,不管這位丈夫提供任何理由,都不能原諒他侵犯妻子隱私的犯罪行為。

「這個案子不是關於夫妻雙方是否忠誠的問題,我必須考慮的唯一問題是,檢方是否證明被告的行為是刑事案件。

「對我來說,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直接的結論。」

此外,這位丈夫還被指控犯有刑事騷擾罪,罪名包括跟蹤他的妻子,以及在報紙上刊登一則羞辱性的廣告,暗示她可能計劃在未經他允許的情況下將他們的孩子帶出國。

法官寫道:「這場審判中的許多事件與高衝突離婚案件百分之百一致。

這是一場刑事審判,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我不認為(妻子)受到了被告行為的刑事騷擾。」

在窺陰癖指控上,檢方建議判處短期監禁,緩刑三年。

不過最終法官決定有條件釋放,這意味著如果丈夫遵守12個月的緩刑條款,他將沒有犯罪記錄。

這些條款包括,他要保持良好的行為,除了通過寫信、電子郵件或簡訊外,不能與妻子聯繫,而且只能討論他們的孩子。

法官表示:「在得出這個結論時,我考慮到了犯罪的嚴重性,這個案件的情況非常獨特,因此社會上的犯罪行為並不普遍。

我認為,我所施加的判決將被公眾視為對被告所犯罪行的公平和相稱的回應。」

來源 | 這裡是溫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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